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推进农村产权有序流转,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市场,防控交易风险,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45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平等、互惠、诚信、高效原则。第四条成立市、县(特区、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全
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县(特区、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接受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市、县(特区、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交易服务站,村(居)代办点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是本市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机构。第六条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农村产权电子化交易系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库组成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是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电子化交易、数据聚集分析的综合性交易系统。
第二章农村产权
第七条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进入市场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有:
1.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2.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3.“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荒地的使用权。
4.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8.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9.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10.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11.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12.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根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确定。
第三章交易规范
第八条场内交易严格按照受理申请、审查资格、发布信息、登记意向、组织交易、结算资金、鉴证交易等7 个流程依次进行。第九条市、县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农村集体产权依法承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合作、租赁、出让、合资、作价出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提供服务;鼓励农村个人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当一次性告知出让方、受让方进场交易需准备的资料及提交方式。第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但中止时间不得超过7 个工作日: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其他依法或上级政策规定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其他依法或上级政策规定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第十三条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收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出让、受让申请书后,将资料推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对权属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回复。经行业主管部门回复权属清晰、无争议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自收到回复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大厅显示屏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对外发布拟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7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其他相关媒体发布的,应遵循其规定,并确保发布内容一致。第十四条出让方(受让方)提请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拟发布的信息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应当提醒出让方(受让方)及时予以更正、补充或调整:
(一)载明的事项有缺陷或瑕疵的;
(二)字迹无法辨认的;
(三)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交易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第十五条场内可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应尊重出让人自主确定的交易方式。第十六条对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指导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务、知识产权、工商等有关部门(组织)对持有《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有关申请材料的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要及时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第十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实行全市统一的交易监管、规则制定、交易鉴证、信息发布、评估机制、网络系统、信用体系“七统一”的管理机制。第二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在数据汇总、传输、存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其中涉密数据的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交易数据出现错误的,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通报。第二十一条各类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有
关政策规定制定交易细则,明确进入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限额。并在职责范围内对交易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限额以上、不设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地区及跨县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县(特区、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辖区内限额以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第二十三条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对各县(特区、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对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进行统筹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收集月度交易数据及季度、年度工作报告。第二十五条交易现场的组织管理由市、县(特区、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第二十六条土地信托、农业服务、抵押担保、风险防控、社会评估等机构入场提供服务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第二十七条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由市、县(特区、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范本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全省统一格式文本提供。第二十八条六盘水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管理办法、评估机制、信用体系标准的修改建议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九条用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网络、设备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1 年。